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832|回复: 0

沈阳:给启蒙精神戴上法律面具——中国需要文艺复兴吗?

[复制链接]

2844

主题

21

回帖

9941

积分

超级版主

积分
9941
发表于 2020-6-11 10: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给启蒙精神戴上法律面具——中国需要文艺复兴吗?


作者:张超 提交日期:2007-2-19 14:00:00  

??给启蒙精神戴上法律面具——中国需要文艺复兴吗?

  12月7日,《南方周末》发表了刘军宁先生的《中国,你需要一场文艺复兴》。杨鹏先生围绕着公民责任感的重建等视角对其进行了批评和补充,秋风先生则先后发表了几篇文章,从苏格兰启蒙运动和中世纪法治保守主义角度对军宁先生的观点展开了批评。

  这一系列的文章,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文艺复兴,尤其是秋风先生的道德说教文章,由于忽视了中国社会的特色,忽视了对于西方文明发展的精髓层面的挖掘,尤其重要的是,忽视了法律人在现代社会中的秩序保障和民权维护作用,因而明显空对空,牛头不对马嘴。

  不仅仅是智识上的有限性

  中国以前的启蒙运动,从五四运动开始,都是欧陆意义上的启蒙运动,执着于“民主”与“科学”的宏大叙事。对于西方的文化和中国的文化,不是一棍子打死,就是把他们抬到天上去,却从来不去反思自己思维的局限性。这个时候的知识分子,不是自我反省,而是要求他人悔改。

  启蒙运动的宏大叙事正好符合了一个民族国家追求富国强兵的民族主义愿望,同时又适应了以为单纯地结束一种政治秩序就可以促进人类全面解放的乌托邦主义倾向。其实,无论就认识能力、行动经历还是道德品质的,个体是有着自然理性的有限性的。不说其他,单单从经验主义哲学去评价,五四运动时代的启蒙者自身都有太多局限和难以超越之处。

  秋风先生对此有鲜明的认识,在“另一个启蒙传统”部分中,他提到了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自由主义发展对于中国文明发展的经验性作用。秋风总结说:“哈耶克所说的‘英国式自由主义’,以英格兰普通法传统为经验基础的英国个人主义传统。这一启蒙传统强调了个体自然理性的有限性。”

  “启蒙哲学是个人主义的,同时又是唯理主义的……无穷尽的物质性欲望,比如自我保存、或征服他人,这是人的本质特征。但同时,人又具有无限完美的理性,能够洞见实现上述欲望的手段”。不过,秋风虽然认识到了人的智识的有限性,指出人需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却没有意识到欲望也决非天然是邪恶的。没有欲望不会有人的消极自由。要超越欲望,固然需要道德意义上的个体决断,却同样需要司法意义的主权审慎,换而言之,将对于欲望的制约指向更深刻的政治性,即究竟是什么样的政治文明才是体现出人的有限性的、究竟是什么样的政治文明才能体现出对于权力的足够警醒和制约。

  可是,秋风不知道,人除了智识上的有限性,更有道德上的罪恶性。殷海光的弟子张灏先生看得很清楚。在《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中,张先生指出,“发自对人性中的或宇宙的与始俱来的重视或省悟:因为这些黑暗意识根深蒂固,这个世界才有缺陷,才不能圆满,而人的生命才有种种的丑恶”,这种“幽暗意识正是近代自由主义产生一个不可或缺的思想层面”(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9年,页4和页31)。

  张先生还指出,衡之中国的传统文化之所以不能开出民主宪政,原因在于精神深处缺乏这种彻底的“幽暗意识”。满怀对以个体“内圣”而“外王”的期望、缺乏对于体现人的罪性和有限性的世俗权力彻底的制约和规范意识,如此等等,塑造了一个完全相异于两希文明的中国整体主义政治文明。

  对于合理的欲望的保护,是法治的义务;对于不合理的欲望的限制,同样是法治的义务。欲望乃是立宪的根基,除非破坏法的秩序,欲望的节制不应是他人要求的产物,而是自我悔改的过程。自身合理的欲望得到了保护,人们才有足够的诚心在道德上自我节制欲望。

  秋风先生退回到了老儒家的思路,进行起了道德说教,鼓吹社会重建,说是只有在一场社群重建中才能找到个体的尊严。鼓吹了多年普通法宪政主义的秋风忘记了西方文明发展中法治文明的作用,从最早的霍布斯、洛克,到后来的柏克、休谟、斯密,再到门格尔、哈耶克、奥克肖特,苏格兰启蒙运动是进行道德说教、要求社会伦理重建的么?如果有,他们对于社会伦理的这种重建,一旦缺乏英国的普通法为特征的法治主义文明,他们还会说出这番话吗?

  对于一些不合理的欲望的节制,最终不是要落实到公民对于自身权利的自发维护、戴着假发的律师在法庭上的看似琐碎但却又意义重大的辩论、同样戴着假发的法官看似冷酷无比却无比体现出法治公正的一锤锤的果断决然的敲打?缺乏这些司法细节,更为广袤地讲,缺乏英国君民对于《自由大宪章》的认可和坚持,单纯的道德说教和社会重建还会有用吗?

  知识分子是否需要反思,没有自我的悔改,自己究竟有多大的道德优越性对他人进行道德说教呢?更何况,外界究竟如何判断一个人的自我悔改的真诚程度和深刻程度?由此来看,试图发起一场道德运动更新人的内心,其实是一个罪人对于另一个罪人的道德批判。这样的道德批判不是人间混乱的结束,而是人间混乱的开端,而且是永无止境的混乱。一旦与权力结合起来,则是更大范围内的混乱。

  必须回到教堂直接面对上帝悔改,回到人人皆可遵守和操作的司法正义上来。

  法律人参与的现代文明

  自从2006年下半年国内围绕着李银河女士所鼓吹的类似换妻、同性恋等性行为相关的公民权利的行使问题所带来的“消极自由”悖论展开的论战,同时又面对着苏格兰启蒙运动深深的道德叙述,秋风先生突然感到了困惑:如果我们说一个公民有权利乱伦、有权利道德败坏,这是不是说是现代文明造成了道德沦丧?

  面对这个疑问,秋风以西方左派的视角来谋划中国的公民社会重建,进行了一场没有启蒙词汇的启蒙运动。与旧有的启蒙运动相区别,秋风先生的启蒙运动不是教人个性解放,而是要人道德节制,这是反启蒙运动的启蒙运动,最终发展成为了反人性的启蒙运动。

  2006年10月,笔者的《性的欲望与宪法权利:对消极自由的一种自由主义检视》一文在邓正来先生主编的《中国书评》第五期问世。笔者认为,面对着人类社会可能出现的种种道德困惑,基于人类欲望的自由主义论证、对于公民消极自由的辩护仍旧不失其重要意义,当时笔者就已指出,“宪法精神乃是一个活的原则,在这个原则基础上乃是美国人民发展着的自由生活,在这种自由生活里有着一套赖以维持现代人体面生活的公民道德规范”(“性的欲望与宪法权利:对消极自由的一种自由主义检视”,载于《中国书评》第五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出版,页125-136。)。

  换而言之,道德体系是非常脆弱的,只能仰赖于司法正义才能稳健地发挥正面效应。即使法治主导的文明社会仍然出现了类似甘阳先生所指责的不是之处,脱离国家政制发展和公民权利维护、抽象地谈论道德重建和欲望节制仍然是没有用的,相反只能激发起人们更大的道德反叛。

  对此,我们从乔治·奥维尔的小说《一九八四》中不难看到一套鼓吹道德统一的理想国精神秩序的可怕情景。在这部小说中,男女主人公不是自我节制,也不是追求民主宪政,而是躲藏起来偷情。

  秋风不仅误读了整个苏格兰启蒙运动,而且误读了整个人类的政治文明历程。同样针对当时社会的欲望膨胀,亚里士多德谈到:“所以我认为我们现在应该再度为他们建立起法治。法律的意义是何等重要!它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袛和理智的体现。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袛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在统治国家的过程中,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它的没有感情赋予了它公平和正义,这样统治者在治理邦国、处理各项纷繁复杂的政事,以至解决公民之间的纠纷时可以把它作为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页168—169)”

  即使是被卡尔·波普尔称为“开放社会的敌人”的柏拉图,也不是完全不谈法律而鼓吹道德重建的。柏拉图写下了《理想国》,认为最佳政制是哲学家的统治。可是很快,他就暂时放弃了自己这个想法,因为这个理想政制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行。后来,柏拉图写了著名的《法律篇》,退而求其次选择了法律之治。柏拉图从《理想国》到《法律篇》的转型,是他在现实世界中的碰壁,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说,充分体现了一个道理:单纯的最佳制度乃是明智者的绝对统治,实际可行的最佳制度乃是法律之下的高尚之士的统治或者混合政制(斯特劳斯著,《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10月,页144。)。法治主义既体现了古典自然权利的高贵性,又能卓越有效地捍卫个人自由。柏拉图的思想转型,是从道德主义的启蒙系向法治主义的法政系转型的典范,施特劳斯充分认可了这个转型。

  后世的政治文明不仅吸取了古希腊时代的精华,同样还吸收了古罗马法的精髓。古罗马法认为法的本质就是维护公民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实现人类正义。为此,古罗马规范了一系列今天我们称之为体现“程序正义”原则的司法原则,如“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原则(即罪行法定原则)、“不告不理”原则……

  凡此种种,充分体现了司法权的被动性和消极性特征,除非当事人申请,它决不深入公民社会和私人领域指手画脚,进行秋风先生意义上的道德说教,更不是类似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派专政那样进行对公民生命生杀予夺。欧洲的中世纪仍旧坚持了这个原则,如经院哲学家阿奎那就是一个基督教法治精神的鼓吹者。这样,法政系将社会发展的权利留给了公民社会,而不是收归国有。

  秋风先生似乎忽视了人类整个政治文明都是建立在法治主义传统基础之上的。具有强烈道德色彩的苏格兰启蒙哲学也是如此。洛克的政治哲学是对英国的光荣革命胜利经验的总结。洛克写下了《政府论》,他眼中的理想政体无疑是一个分权的立宪政体。在英国这个国家,基于人类传统和智慧的普通法传统,形成了一系列经典的文献,如《自由大宪章》、《权利法案》。

  13个殖民地之所以要从宗主国英国的怀抱中独立出来,不是因为英国道德败坏,而是因为英王没有依据规则和契约精神统治北美殖民地,没有给予殖民地以代议士的名额。换而言之,北美独立革命不是启蒙运动鼓吹出来的,而是法治秩序在13个殖民地难以落实的恶果。北美独立后,联邦党人写了大量的政论文章,这些文章后来被《联邦党人文集》收录。联邦党人的思想早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就曾被阐述过。后来这种法治共和的思想同样出现在了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和后来一系列的宪法修正案之中。

  以法治文明深化启蒙精神

  自从刘军宁先生发表《中国,你需要一场文艺复兴》以来,有鼓吹欲望解放的作家记者熊培云先生,也有主张道德说教的杨鹏先生和秋风先生,惟独缺乏法学家的参与。即使是这几位仁人志士的文章中,也较少提到法治主义这个更为根本的政治文明词汇。这个时候的刘军宁先生以及其他论者,即使曾经是认可法律文明的法政系成员,在这一次争论中却摇身一变成为了道德主义、文化主义的启蒙系成员。

  在刘军宁先生等人的努力下,中国思想界也兴起过一场启蒙运动。这场启蒙运动是围绕着新“左”派和自由主义展开的。前者指责后者不讲平等,只追求自由,后者坚决不承认,认为只有在个体自由之下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自由主义的这个辩护不假,可是这场启蒙运动并没有深入探讨究竟在何种制度下自由与平等两项社会价值才有可能是兼备、并能良性发展的。

  这是一场法学家大规模缺席的启蒙运动。在这些号称自由主义学派的知识分子当中,无论是刘军宁先生,还是秦晖先生、朱学勤先生、徐友渔先生,以及任剑涛先生,不是来自于历史学界,就是来自于哲学界;刘军宁先生是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可是,他这个政治学与其说是政治科学,不如说是政治哲学,其实可以算是半个哲学博士。

  百年中国反复出现这个情景。五四运动的各个思想界先锋,无论是蔡元培,还是陈独秀、李大钊,也无论是胡适、鲁迅,还是其他人物,要么是历史学家、哲学家,要么干脆是作家和革命家,我们很难看到一个法学家。依然是那个局面,宏大叙事,道德说教。

  法政系的贺卫方先生看得很清楚。他在“为何五四运动中法学家缺席?”一文中指出,“从法律的视角回顾,我们发现,这场运动中居然看不出多少法律家的影响……近世中国的法学家中,沈家本已于六年前去世。伍廷芳虽然在政坛上仍属重镇,对学生运动也公开表示过同情……然而,在思想上,这位法学家从来也没有获得过全国性的荣誉。1921年伍廷芳去世,新文化运动的领袖胡适发表感言,毫不隐讳地批评这位法学家的思想浅薄。他如王宠惠,虽法学根底扎实,然而却全身心于政治和外交,对社会思潮之引导,贡献无多”(“为何五四运动中法学家缺席?,见http://bolatuyard.bokee.com/view.b?diaryId=10769727)

  贺卫方先生接着说,“为什么在以五四为标志的新文化运动中法学家会缺席,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五四之时,中国近代型的法律制度尚处在模仿阶段,我们还没有真正的法学知识传统。在我们的古典知识格局中,法学(‘律学 ’或‘刑名之学’)是一个没有多大吸引力的领域,士大夫阶层所钟情的是儒家经典,诗书文章,所谓‘半部论语治天下’,法律算不上专门知识,更非精深高雅之学问。虽然五四时代的旗帜性人物在理性上都意识到了法律及法学的重要性,学生运动的领导者们也很快地从单纯的爱国主义走出来,将重心放在民主、人权以及更广泛的社会变革之上,然而,完整而扎实的旧学根底反而限制了人们在法学方面知识的深化,限制了法律家知识对社会的影响力”。

  这个现象出现得并不奇怪,因为中国这个社会太缺乏法治土壤了,法政系思想家的影响力总是比不上启蒙系思想家的影响力。

  由于缺乏对法治主义的深刻认可,知识分子常常患有法国社会学家雷蒙·阿隆所云的 “怀旧的神话”之病疾,以致造成了乌托邦主义这样的“知识分子的鸦片”(雷蒙·阿隆著,《知识分子的鸦片》,吕一民、顾杭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07月,页4。)。我们不难从“文艺复兴”这个词语中找到这个感觉。在刘军宁先生等人的眼中,似乎古代的东西就是美好的,哪怕中华民族没有这样的人文传统我们也要塑造一个出来,至少也要迎合大众的需要寻找出一个“旧瓶子”来容纳“启蒙精神”这样的新酒。秋风先生更为干脆,找到了一个“旧瓶子”,装上了“旧酒”,与刘军宁先生的“旧瓶子”和“新酒”做斗争。

  真的就是这个瓶子?真是就是这点酒?秋风先生的这个瓶子,与刘军宁先生的瓶子,完全不一样。秋风先生的这个瓶子,不是中国文明中自古就有的,而恰恰是西方文明所独有的。中世纪法治保守主义是西方人的保守主义,不是新儒家、也不是新道家意义上的保守主义。即使是西方文明的精髓,以中世纪法治主义文明为例,秋风先生所找寻的目标也是非常片面的,如忽视了法治主义这一深层的东西,更忽视了中世纪的人们在基督教信仰话语中的自由奔放和自我更新,以及人们之所以必须选择法治秩序,正是因为对于人的罪性和有限性的深刻认识。

  因为缺乏对法治主义的深刻认可,知识分子常常看不到书房外面那些正在发生的点点滴滴的进步,也很少参与到普通人对于公民权利的积极维护这类事情上。知识分子高呼着道德重建,念叨着人文关怀,可是,辽宁那些下岗工人是不需要文艺复兴的,山西的挖煤民工也是不需要文艺复兴的,中产阶级的“房奴”也是不需要文艺复兴的,全国各地的菜市场里的家庭主妇们也是不需要文艺复兴的。他们更不需要知识分子的道德说教,他们需要的是知识分子静下心来,告诉他们什么样的理财方法更能开源节流,告诉他们当不小心被一些人侵害利益的时候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今天的中国社会,与更为久远的启蒙运动时期比起来,不是缺乏法治主义土壤:在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在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如今,大批的法律人在成长,人民的法治意识在高涨……

  在这个法治文明已被全社会逐步认可的时代,如果要体现人文关怀,知识分子最好暂时搁置“文艺复兴”的想法,从启蒙系升级到法政系,用法治精神升华启蒙精神,为启蒙精神戴上法律的面具;在道德领域内,则从自我开始做起,而不是高高在上道德说教,或者说,让每个灵魂直接面对上帝忏悔与更新,而不是在世俗权威的要求下大公无私和发展禁欲主义,成为道德的楷模、最终人人成圣。

  刊登于《领导者》双月刊 2007年第一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圣山网

GMT+8, 2024-5-13 10:39 , Processed in 0.087849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