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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取缔条款列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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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9 06: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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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法律(法规)名称

取缔条款

 

 

 

法律

 

 

1、《食品卫生法》1995年主席令第59号)第40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

 

 

 

法律

 

2、《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第65条第3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

 

3、《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1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法律

 

4、《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39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类别

法律(法规)名称

取缔条款

 

 

行政法规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第44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注: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15号)指出: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上述条例第44条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

 

 

 

行政法规

 

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12条: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22条: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法律(法规)名称

取缔条款

 

 

行政法规

 

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35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

 

 

8、《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34条第1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9、《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第14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罚款;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罚款。

 

 

类别

法律(法规)名称

取缔条款

 

 

行政法规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第6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43条第1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进行宗教活动,或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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