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0-6-18 00:25:58

赵中辉:论牧职及教会行政诸问题



赵中辉



    反对牧师与教会体制 (即教会组织) 之声于今日教会中已高唱入云。未受过神学造就的一般信徒,以「寻求真理」为护符,对自己学术范围以外的知识大发厥词,认为「牧师制不合圣经」等。如果牧师制倾废了,基督和祂的道与国度也必随之倾废!

    基督徒必须承认圣经是我们信仰与生活的唯一准则。圣经教导包括历代教会牧职阶级的不变法则,这些法则在其权威方面与圣经教义方面都是约束人的。一六二○年到一六四○年之间之所以有成千上万的清教徒,冒生命危险,背井离乡,忍受种种苦难,移民到欧洲以及新大陆,就是为了逃避不合圣经的教会体制。他们主张长老制的教会行政方式是合乎新约的方式。今日中国教会对教会行政的方式漠不关心,以致产生了言论上与实际上的种种错谬。

    壹、有关教会行政的各种论说

    一、贵格派与达比派说 (Quakers and Darbyites)

    此二派否认一切的教会体制。根据他们的见解,所有外部教会的组织都与基督教的精神相反。他们高举人的成分而忽略神的成分。因此他们认为组织有形教会是不必要的,甚至是犯罪的。于是这些人忽略教会中的教职,就走入「简单地服从圣灵引导」的倾向。此倾向明显是受神秘主义派的影响,反对当时英国的国立教会。近代一些贵格会已封立牧师并执行公开崇拜。

    二、伊拉斯赞派 (Erastian System 1524~1583)

    此派认为教会之存在乃依赖政府。教会职员只是传讲主道,若不从政府官吏得权,就无权治理教会。如此管理教会,施行教导的乃是政府。英、苏、德的路德会即实施此派的教会行政。这与基督为教会元首的基本原理不合,也否认政教分离的事实。

    三、主教制 (Episcopalian System,即圣公会)

    此派主张教会元首基督将教会的行政权直接交给主教,为使徒的后继人;祂设立这些主教为独立教职。圣徒绝对无权参予教会行政。在中世纪这是天主教的制度。但这种高级教职的分立阶级是不合圣经的。圣经明言,使徒的职分并非永久的。


    使徒乃是一独立阶级,但是管理教会事务并不是他们的特殊工作。他们的责任就是将福音传到未曾听过基督的地区,成立教会,然后从信徒中选立人治理教会。在第一世纪结束以前,使徒之职已完全绝迹。

    四、天主教制 (Roman Catholic System)

    这是主教制的自然结论。天主教制不但包括使徒之后继人,也包括彼得的后继人,并称彼得的后继人为基督在世的特别代表。罗马天主教纯属君主制度,在「无谬」的教皇支配之下。教皇有权制定教会的教义、崇拜与行政。会友对教会行政绝无发言权。天主教制度与圣经也相反。况且,天主教所说从彼得时代以迄今日之不断的承继,根本是违反历史的。教皇制不但不符合圣经,在历史上也是站立不住脚的。

    五、公理制 (Congregational System)

    此派亦称独立制。根据此派,每单一教会都是完全独立的教会,与其它教会是无关的。在此教会中,治理教会的权柄落在会友的手中,会友有权管理自己的会务。职员仅执行地方教会之职务,其中包括教导与事务管理,此外无治理权。这种通俗的教会行政说,使教职完全依赖全体会友之行动,与圣经所教导的不合。况且,说每一教会都是独立的,与其它教会无关,未能表显基督教会的合一性,有分裂之虞。


    贰、长老制的基本原则

    改革宗教会虽未声称其教会行政制度每一细节都完全合乎圣经,但却主张其基本原则乃直接取自圣经。

    一、基督为教会元首并一切权威的根源

    改教家坚持并彻底拥护基督是教会独一元首的立场。当时他们未能完全避免政府统辖教会的危险,所以后来的长老会与改革宗教会务必为教会元首基督而奋斗。苏格兰教会以及荷兰教会都为此而战。

    圣经说基督在凡事上都是元首,已有明训:祂是宇宙的主宰,太廿18;弗一20─22;腓二10─11。在特殊意义上来说,祂是教会的头,教会是祂的肢体。祂与教会有机体上的关系,约十五1─8;弗一10、22、23、四15;西一18、二14。从有形教会方面来说,祂也是元首,也有权治理教会,太十六18-19、廿三8、10;约十三13;弗一10─23、四4、5、11、12。祂的权柄在以下四点上有所表显:祂设立新约教会,太十六18。祂设立蒙恩之道,就是教会所务必执行的圣道与圣礼,太廿八19─20;路廿二17─20;林前十一23─29。祂将宪章与职员赐给教会,并授以神权,因此他们可以奉祂的名而有所言行;太十1、十六19;约廿21─23;弗四11─12。当聚集崇拜时祂与教会同在,并藉教会职员发言行动。使他们有权发言的乃是为王的基督,太十40。

    二、基督藉祂的道行使主权

    基督治理教会非用武力,乃在主观方面用祂的灵运行在教会中,在客观方面用神的道作为权威的标准,治理教会。教会全体信徒当无条件顺服王的命令。因基督为教会的主权治理者,所以祂的话就是律法。除了基督以外并无治理权。基督自己治理教会,祂用教会的职员为祂的肢体、器官。他们并无绝对的或独立的教职权,乃是从神得来的职权。

    三、基督以王的资格授权给教会

    在这里问题就来了:基督首先将此权交给谁?天主教与圣公会说是交给分立阶级的职员。公理会完全反对此说,他们说此权是交给教会全体,教牧职员仅为教会整体的器官。此外另有一见解在此二极端之间,代表一折衷说,似乎值得采纳。根据此说,基督授权与教会整体,那就是包括教职人员与一般信徒;但此外教职人员为执行基督教会之各项职务,受有更多的权限。他们分享赐给教会的原初权柄,并直接从基督领受教职的权柄。

    四、基督以代表的机体特别执行此权

    基督虽授权给教会整体,但祂也为此权之特别行使预备代表的机体,特为支持教义、崇拜、惩戒。教会职员是信徒选出的代表者。这并非说他们的职权是得自会众,因会众的选召是主自己选召的确认;所以他们的权柄是从主来的,他们要向主负责任。因此教会职员不仅仅是会众意志执行的代理者,乃是治理者,他们的责任是要应用基督的律法。

    五、教会权能的根本在于地方教会之治理团体

    改革宗与长老教会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教会的权能并非主要在于总会,而是在于地方教会的治理团体,而后将此权转移至总会 (例如区会或总会)。

    参、教会的职员及其封立 (牧职)

    基督为保持并继续教会在地上的繁荣,设立了两项主要蒙恩之道:传道及圣礼。此外祂也赐予教会行政方式与职员,并赋之以权,使他们奉主的名能传讲福音,执行圣礼,太十1、十六19;约廿21─23;弗四11─12。以上所提的蒙恩之道与教会行政方式和职员有密切的关系。主道的传播与圣礼的执行是交托给教会的职员(提后二2;林前四1)。假如教会的职分被污损,如果人未经教会正式委派而担当圣职,其必然结果就是无法再保持纯洁的教导与福音,错误与混乱在有形教会中势必蔓延。加尔文在《基督教要义》中论及教会的教师和牧师,解释弗四 8─13时,有以下的话:

    在这一段经文中保罗表明,神用以治理教会的牧职,乃是使信徒团结的主要维系。他 也指明,教会不能有完满的安全,除非它用所规定的方法来维持自己。…因此,凡要废弃或贬抑这牧职和教会行政的人,就是企图破坏教会组织,甚至完全摧毁教会的。

    太阳的光热、日用的饮食、属世生命的营养和其它所需,还不如使徒和牧师的职务, 为保存教会于世界所必需。(卷四,三章二节)加尔文接着又说:「神曾屡次用各种盛誉来称赞牧职的尊严,叫我们对它表示最高的尊重。(赛五十二7;路十16;林后三6以下) 这些经节都是为要保存主所指派以资继续管理教会的牧职,使它不致被人轻视,而终归于废弃。」(同上,三节)


    教会的职员

    教会的职员虽有数种,但概略可分为二种:特殊职员与一般职员。

    一、特殊职员 弗 4 : 11

    A 使徒 严格来说,使徒只限于耶稣所召的十二使徒以至保罗,但也包括那些协助保罗工作有使徒恩赐的人在内 (徒十四4、14;林前九5─6;林后八23),使徒具有以下特殊资格:(一) 直接由主耶稣基督领受使命,可三14;加一1;(二) 为基督生平,特别是祂的复活,作见证,约十五27;徒一21─22;林前九1;(三)在一切教训上深知有圣灵的默示,徒十五28;林前二13;帖前四8;(四) 有行神迹的能力,以证实所传的信息,林后十二12;来二4。由此可见,神的启示既已在圣经中完全了,使徒的职份已然止息;没有以上所提的呼召、恩赐与负担,擅取使徒职分,自称使徒的人,都是不符合圣经的「假使徒」。

    B 先知 先知是神的代言人,他们发言的内容包含教义、训诲或预言。在新约中也论到先知,徒十一28;林前十二10、十三2、十四3;弗二20、四11。凡由圣灵感动默示而发言的,都是先知。新约的先知与使徒不同,先知领受的默示是有时的,所以他的权柄是次于使徒的,如教师一样。先知职分的性质详载于林前十四1─40。先知」的工作无疑对于众信徒在基督里蒙悦纳的真理之传播与稳定有莫大贡献。(徒十五32)

    C 传福音的 新约中有三次提到「传福音的」(徒廿一8;弗四11;提后一5)。腓力、马可、提摩太、提多都是这种职员。他们是使徒的副牧,从使徒得权,在一指定时间内专作福音的工作。有时他们施洗并封立长老,提多一5;提前五22,执行惩戒,多三10。另外还有一个见解,就是说传福音的乃巡回宣道士,是被差遣去到未曾有福音传过的地方传福音。「本节 (弗四11) 经文令我们想到传福音的,是介于使徒、先知与牧师、教师之间,被使徒差遣出去传福音的宣教士,而为牧师与教师预备道路。」(史密斯著《圣经辞典》)

    二、一般职员

    A 长老 长老分为二种 (提前五17):传道教导人的长老,与治理教会的长老。第一种教导的长老有时称为「牧师与教师」(弗四11),有时称为「监督」(Overseers ) (徒廿28;腓一1;多一5、7等)。长老与监督二词在新约中交替使用,徒廿17─28;提前三1、四14、五17、19;多一5、7;彼前五1─2。牧长职分有永远性质,兹提出二项证据如下:一、新约其它职分都是只局限于一个时代的,但论到长老并无此暗示。关于新使徒、先知、传福音的派立或资格,在圣经中并无指训,如无承继者,这些职份在历史中就停止了。但论到长老的选立并所需资格,圣经有清楚说明 (提前三;多一) 。


    二、主赐牧师与教师特为「建立基督身体,直等到我们众人在真道上同归于一,得以长大成人」,那就是直等全教会达到完全成圣的阶段,这是未来的事,因此这职分的需要仍然存在。
   
    至于牧师名称一节纯属微末。有人主张「牧师」当译为「牧人」,这都是咬文嚼字,吹毛求疵。照这种说法,律师亦当称为「律人」,医师亦当称为「医人」了。谁都知道日为恒星,地球绕日,但我们按照习惯都称「日出」、「日落」。

    B 教师 其实弗四11的「收师与教师」是指教导型长老的职务而言。每一牧师都是要善于教导的。所以这里所说的并非两等不同的职份,乃是一种职份的而个相关的职能。提前五17说到劳苦教导人的长老,希伯来书十三7「传神之道给你们的人」(希腊文 hegoumenoi),也是教师的意思。再者,保罗在提后二2劝勉提摩太要善于教导别人。加尔文说:「『牧师』和『教师』是教会不可或缺的。他们两者中的分别,就我所知,乃是这样:教师不能负执行训诫、施行圣礼,或发出规劝的职务,而只能讲解圣经,帮助信徒持守纯正的道理;但是牧师的职份则包括这一切。」(《基督教要义》卷四,三章四节)

    C 执事 执事一名词在徒六以前是「仆人」的意思,特指从事慈善事工而言。这个词当作「执事」使用的,只在使徒行传第六章。这七人是受托分配财物与赠品供给蒙爱的弟兄,徒十一29、罗十二7、林后八4。作执事的资格记载于徒六、提前三8─10、12。


    教会一般职员的蒙召与授职

    教会特殊职员 (如使徒等) 的蒙召与一般职员的蒙召不同。前者的蒙召是以特殊方法,是由神直接选召的,后者是以一般方法并由教会的代理所选召。所以在此所论的,乃是一般职员的蒙召。

    一、蒙召可分「内召」与「外召」两项

    A 内召 有时有人以为内召是某人受神特别的启示去担任教会的职务。这是不对的。内召乃是包含神所赐的一般护理上的指示,特别包含以下三件事:一、内心感知有作神国某种特定事工的迫力,出于爱神的心;二、最低限度在理智与灵性方面有担当此圣工的资格;三、有神清楚指引到达目标的经验。只有内召还不够,还必须有外召。

    B 外召 这是藉教会的参与临到某人的召选。这外召不是教皇(天主教)发的,也不是主教(圣公会)发的,乃是地方教会发的。教会职员与全体信徒在这呼召上都有份。教会职员从中指导,但并不将信徒置之度外,此由以下经文可见:徒一15 ─26、六2─6、十四23。根据徒一15─26的记载连拣选使徒时,也要由众信徒承认。当然在拣选马提亚的事上有神自己作最后决定。

    二、授职

    A 封立 封立以准试人(教职后补者)蒙召与试验为前提。封立乃由中区会(Presbytery,即由地方教会之牧师与长老所组成的评议会)执行,提前四14。查理‧贺治博士说:「封立是教会判断的严肃表示,藉所委派的职员传达此判断,证明教职后补者确实蒙神选召,有份于教职,因此向会众保证此为神所选召。」(Church Polity,p.349) 伯纳德说:「牧师必须由教会的权柄承接圣职,否则即为擅取,藐视在上的,破坏秩序,乃混乱的根苗、分裂之母、教会平安消灭之因。」(The Faithful Shepherd,R . Bernard , 1621 Ed . p .93-94)

    B 按手 按手是伴随按立进行的。此二者在使徒是相辅并行的,徒六6、十三3;提前四14、五22。据更正教的解释,按手礼不过是象征性地指明某人被分别出来,特作教会圣工而已,按手礼并非绝对必要,长老会采取可有可无的态度。

本文原载于《信仰与生活》1960年7-9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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